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高风险、重点监管领域,暂未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度仍继续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全覆盖的原则,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要求实施严格监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方式,确保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公布率100%,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检查发现问题核查处置率100%。
为落实《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一照含证”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精神和要求,自2021年1月8日起,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事项纳入“一照含证”平台,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完成。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相关废止文件如下: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的通知。
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进口保健食品等产品(上述三类产品以下统称“进口特殊食品”)行使注册审批权,办理临时许可批件。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做好全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保健食品行业质量安全保障条件进行一次专项普查。
自2020年8月1日起,将新兴县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省级负责生产许可以外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包含所有子项及审批环节),下放至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江苏省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273项),其中食品相关的事项包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保健食品广告审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等。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及操作指南的通知。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提出终止生产8款保健食品。经研究,我局同意取消两家企业8个产品(附后)的保健食品备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服务保健食品产业发展,提升我区保健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为督促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工作有关要求进行通知。
因机构改革,自5月1日开始,福建省药品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的保健食品备案工作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处承接办理,有关保健食品备案网上备案申请的登录网址、办事流程不变。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食〔2019〕519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办理程序。为进一步做好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现将相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上海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23号)有关要求,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近年来本市部分地区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实践经验,指导基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市,进一步加强本市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度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