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等。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编制了《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为了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2017年第166号),组织修订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为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现就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为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为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针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上海市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已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即食人参(人工种植)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满足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制定了即食人参(人工种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仅在江西省内适用,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食人参(人工种植)列入“其他食品”类别,由省局受理、审查、许可。
为了做好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为确保冷链食品安全,规范成都市冷链食品的生产加工行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川食药监发〔2016〕61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7〕211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需求,特制
为保证三七花茎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6号令)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是指以三七花茎叶鲜品或干制品为主要原料,经拣剔、清洗、干燥、包装或其他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所称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切配或不切配、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密封包装等工艺,保持新鲜状态,经冷链配送的可直接入口产品,包括含与其隔离的、预包装沙拉酱等直接入口酱汁的组合包装产品。
《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2017年9月12日第17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2017年9月12日第17次局务会通过,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中所称的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或不调配、焙炒、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成都市自热式方便火锅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已经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促进运动营养食品产业发展,保障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实施,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活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审查方案(试行)》,《北京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审查方案(试行)》中所称运动营养食品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