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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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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19 09:19:06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264
核心提示:《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审核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晋应急发〔2021〕62号
发布日期 2021-03-18 生效日期 2021-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1: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表.docx
附件2:煤矿重点检查安排表(生产经营单位42家).docx
附件3: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安排表(生产经营单位16家).docx
附件4: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安排表(生产经营单位17家).docx
附件5:冶金工贸重点检查安排表(生产经营单位10家).docx
附件6:应急预案专项重点检查安排表(生产经营单位12家).docx
附件7:省应急厅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docx
附件8:省应急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台账.docx 
各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审核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16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推行“互联网+执法”,推广使用国家 “互联网+监管”系统及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
 
    4.积极发挥省级执法监督作用,采取执法调研、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5.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严格执法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进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监督检查事项规定,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员87人,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69人,是机关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数的79.31%。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见附件1。
 
    1.总法定工作日为17250天。
 
    2.所需监督检查工作日17437天。
 
    (1)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967天。
 
    (2)其他执法工作日为9093天。
 
    (3)非执法工作日为6377天。
 
    需加班187个工作日方能完成计划工作任务。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结合工作职责,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煤矿;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行业领域和占比。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7家,是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63.81%。其中,煤矿42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6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17家、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10家、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2家。具体区分如下:
 
    1.煤矿42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晋政办发〔2020〕109号)规定等,省应急厅对21座煤矿施行常态化监管,同时从市、县应急部门常态化监管的煤矿中重点抽查21座进行监督检查,全年计42座,由省应急厅机关有关煤矿安全处实施。检查安排见《煤矿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2)。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6家。结合日常监管实际,省应急厅负责对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16家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由省应急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实施。检查安排见《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3)。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17家。结合日常监管实际,省应急厅负责对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行业驻晋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的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5家企业及其12个生产经营单位,共计17家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由省应急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实施。检查安排见《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4)。
 
    4.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10家。结合日常监管实际,省应急厅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冶金工贸行业驻晋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的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10家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由省应急厅冶金工贸安全监管处实施。检查安排见《冶金工贸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5)。
 
    5.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2家。结合2020年度中央驻晋及省属重点企业重组实际,为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从全省选取12家企业进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由省应急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实施。检查安排见《应急预案专项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6)。
 
    (三)重点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本年度内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结合工作职能,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行业领域及占比。按照《编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下级监管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抽查55家进行一般检查,有关煤矿安全处抽查煤矿11家、煤层气抽采企业6家、洗(选)煤企业11家、危险化学品企业11家、非煤矿山企业10家、冶金工贸企业6家;一般检查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为35.95%。
 
    (三)一般检查频次和时间安排。对一般检查单位抽查检查至少一次。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计划编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编制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8号)的要求,认真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做到“三个必须”:编制的监督检查计划,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须按规定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必须列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二)优化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验证式、暗查突查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推进“互联网+执法”,继续实施专家参与和内设机构联合监督检查。省应急厅明确的联合检查,由相关业务处室牵头实施,其他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三)规范执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严格现场检查,规范执法文书使用,严格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所有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四)推行“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等规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五)强化督促落实。计划下发后,省应急厅有关处室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细化检查任务分工;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要将本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执法检查台账、执法文书领取和使用台账报送政策法规处;各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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