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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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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1 09:48:40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45
核心提示:《福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4〕114号
发布日期 2014-07-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bmxsq/bmxx/bmxx02/gkxx/201407/t20140729_814497.htm?type=szf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
 
  福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营造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投资创业软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繁荣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3〕11号)及《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福州市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要点>的通知》(榕委〔2013〕62号)及省政府相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在福州市全面推行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管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政府管理由重事先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记制度体系和配套监管制度,加快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步伐。
 
  围绕解放思想、求实创新、部门联动、宽进严管、自律自治、信用约束、政府统一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等原则,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全面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运用信用管理、信用约束方式推动市场主体自律自治;注重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管制度改革的整体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
 
  以理顺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内在联系,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为出发点,改革现行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和工商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同时落实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的配套和衔接,积极构建我市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工商登记制度体系和配套监管制度。
 
  三、主要内容及具体措施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13号)规定,对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实行后置管理。即除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申请从事涉及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应凭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并在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种外,其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无需登记实收资本。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同时,积极研究探索新兴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工作。
 
  (三)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停止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并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并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不良信息抄告公安、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
 
  有关年度报告应记载的具体内容、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以及抽查监督办法等,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制定的规范执行。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申请人提交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符合物权法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即可予以登记。在具备基本办公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的住所,支持创业者在集中区办公,促进市场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合理利用。但此类公司仅限于从事不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生产安全的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许可审批的,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此外,对于部分确实不需要具体住所的企业(主要是指投资类、电子商务类、文化创意类、软件设计类公司)或海归人员回国创业,可统一登记在“秘书公司”这一新兴市场主体办公。秘书公司的住所,可用于统一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时,秘书公司可协助相关企业完成财务报表填报、年报备案等工作。
 
  申请设立秘书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法人股东(含企业、事业及社团法人)应占投资比例的半数以上;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无违法犯罪记录,诚信度高,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任职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应资质;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有关“秘书公司”的登记操作及运行规则由市工商局颁布具体实施意见予以规范。
 
  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可根据当地管理的实际需要及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按照“安全、环保、不扰民”的原则,参照“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制定可鼓励发展的功能区、专业园区及禁设区域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投资者进行政策指引。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对于拟保留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其余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除首项(指体现行业特征的主营项目)及涉及拟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市场主体还可选择概括性用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表述其他经营项目。
 
  (六)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制”
 
  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允许类项目的企业,免于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工商机关与外经贸部门应共同研究制定格式化的章程范本,供外商投资企业参考使用。同时外经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推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改革创新。
 
  (七)推行企业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研发的企业网上登记、网上核发电子执照平台开通后,即实行企业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建立企业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智能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亮照公示、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
 
  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使用效力等,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建立异常名录、信用约束等制度
 
  由工商登记机关代拟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需要,强化信用监管的主要手段,是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警示,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信用提醒。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要在工商登记监管系统给予警示,督促整改,对公示公告三个月仍然未自行改正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抄告银行、法院、税务、海关、质检等部门,实行信用联动约束;对其他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
 
  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具有信息归集、公示、传送、查询四大功能,设有异常名录提示、经营异常未满3年、严重违法名单、相关许可审批信息、其他违法违章等不良信用信息公示等主要模块。各有关部门要把构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推进工商登记改革的重要配套项目来抓,积极支持、配合福州市工商局、数字办搭建相关系统框架及软件,采集相关数据信息。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中要优先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实时采集和更新各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集中汇集、有序共享、综合利用。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制度,通过运用信用管理、信用约束,推动企业自律自治。同时建立不良信用数据库,利用信用约束机制,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或备案的、恶意登记注册抢注或以此牟利等在登记或经营中违背诚信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经济秩序的企业,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限制其投资资格,三年内不允许其直接参与投资并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建立联动相应机制,将企业不良信息适时向法院、银行等相关单位抄告,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效果。
 
  (九)推行“证”、“照”、“章”合一登记制
 
  逐步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企业公章三证一章合一的登记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牵头,采取“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内部流转、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放”模式,实现营业执照、公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审批服务便捷提速。在评估完善“并联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将“并联审批”升级为“三证合一”。即工商部门通过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系统将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传输至质监局、税务局及公安局,质监局、税务局生成相关证件后推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统一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将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及企业公章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窗口予以发放,从而实现一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强化领导、强化协调、强化统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领导小组牵头召集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以及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商贸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等部门研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
 
  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监管制度,强化后续管理。工商部门要及时将工商登记数据传送到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wsgs.fjaic.gov.cn/creditpub/),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登录该平台查阅企业信息。要根据“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关于证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省政府137号令)规定,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把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及《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闽政办〔2014〕64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监管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强化后续监管工作。
 
  (三)加快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办法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4〕6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许可审批、行业主管和市场监管职责,并研究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由前置改为后置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定改革要求,提出针对性的后续监管措施;对保留前置许可或改革后仍然作为后置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按照原有职责分工和监管要求落实后续监管工作;对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提出后续监管要求。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经市编办、市工商局审核后,于2014年8月中旬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法制保障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对现有工商登记制度的完善及创新,市政府法制办要提前介入指导,由市工商局负责草拟,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对相关改革措施进行评估、完善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适应福州实际的政府规章,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推进实施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因改革变动造成的监管盲区,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要求,由福州市工商局牵头,市数字办配合,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标准,抓紧建设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着力优先构建市场主体共享平台。通过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市直各部门登记、审批等信息的共享流转,部门信用约束监管情况及处罚信息的上传共享,部门管理信息的推送流转,包括部门之间的横向流转和省市县(区)之间的垂直流转;衔接国家统一数据标准等各项功能,形成对市场主体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自律诚信。市、县两级财政要全力保障平台建设的资金需求,其他有关部门对平台建设应特事特办、特事快办,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应将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和各级效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对审批部门精简放权和落实事后监管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
 
  (七)优化办事流程
 
  要按照“简化流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体系,简化办事流程。面对工商登记改革可能造成的登记业务量倍增、窗口拥堵等情况,工商部门要做好预案,加大窗口建设力度,保障窗口人员数量,提升窗口人员素质。市财政局、市编办尽快落实人、财、物的资源优化配置方案,确保改革配套资源及时到位,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窗口一线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八)加大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统筹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地区: 福建 
 标签: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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