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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2007〕9号)【2016-03-0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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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14 10:22:05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97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06〕16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业发展银行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的通知》(国粮财 〔2006〕12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04-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3-01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13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06〕16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业发展银行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的通知》(国粮财 〔2006〕12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一)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自给率。充分发挥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作用,增加省内粮食供给。特别要大力推进粮食产销协作,探索新形势下的产销协作方式,巩固和发展与粮食主产省建立的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协作关系,巩固和发展本省山区与沿海建立的粮食产销协作关系。认真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切实落实好包括成品粮油在内的粮食储备规模,严格管理各级储备粮,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认真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确保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到位。全面落实粮食工作省市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要健全完善粮食安全应急系统,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工作,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要向粮食主产县市、产粮大户倾斜,认真落实订单收购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要进一步完善储备订单粮食最低收价执行预案,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积极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收购,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三)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地要认真落实扶持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作用。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粮食供应,确保灾区粮食市场稳定。

  二、继续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包袱,努力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应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工作。要创造条件,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国有粮食企业以前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尚拖欠的部分资金和继续分流富余人员所需的资金,以及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粮食风险基金有节余的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审定后,可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对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仍按照省粮食局、财政厅 《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通知》(闽粮人字 〔2000〕30号)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粮食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进一步做好粮食财务挂帐认定和剥离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省国有粮食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已经全部清理认定并完成剥离工作。对国有粮食企业在其它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各地已完成清理认定工作,剥离工作须待国家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意见下达后进行。对其它不在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如何清理认定和剥离另行确定。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帐,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三)把推进改革和创造就业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规划,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转岗转业能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分流人员。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网点、库房和产业优势,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三、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结构创新,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结构创新,构建新型国有粮食企业。现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制重组,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试行其他类型的股份制改革。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粮食企业集团。稳定军粮供应渠道,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国有民营等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省级财政对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结构创新成效明显的国有粮食企业,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工作。国有粮食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60号)要求,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依法审批。企业改制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债务清偿工作。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治理结构。要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粮食企业统计、财务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企业文化制度建设,培育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四)着力培育有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成效突出的龙头企业,省级财政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要着重在粮库技术改造、粮油加工产品升级、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和产后安全保障、粮食质量快速检测技术、现代粮食物流技术以及粮食流通信息技术等方面,解决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并加快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企业产品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六)加强粮食储藏管理,确保粮食库存安全。要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降低粮食的质量损失,保证各级储备粮及其它粮食库存安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推广简便又实用的科学保粮措施,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对地方各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它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支持力度。

  四、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一)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要进一步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特别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粮食中介组织、农村粮食合作经济组织,让更多的农民进入粮食流通领域,搞活粮食流通。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投资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粮食产业化经营、粮食精加工企业。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按照规定继续做好各类粮食企业和个体户入市收购资格的审核和年审工作。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粮食、工商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及其赋予的执法职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违法经营等各种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坚持依市建场、依场兴市、依法治市,加强粮食市场的规划、引导和扶持。加快建设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逐步建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辐射省内外的海峡西岸粮食批发市场走廊。重点推进福州、南安官桥、漳州浦口、龙岩闽西等四个省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通过扩建新建,建设成为大型多功能的粮食批发市场。积极推进厦门、宁德、莆田等沿海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以及南平、三明两个粮食产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在与粤、赣、浙等省毗邻的县 (市),建设若干个边界边贸粮食市场,成为省际间区域性粮食流通通道。各粮食批发市场要科学规划功能区,建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服务功能比较全面,业态比较齐全,集粮食批发、仓储、中转、加工转化为一体的产业基地,并发挥专业市场的集散、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批发企业、加工企业、仓储企业分工合作,形成互相配套、互惠互利的粮食产业链,形成具有海峡西岸特色的粮食产业集群。

  (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根据国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我省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实现以粮食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为标志的粮食流通方式的变革,提高粮食流通效率。依托大型深水港口和水路、公路、铁路交通枢纽,建设水路、铁路粮食入闽通道和连接省内重要港区、粮食批发市场的铁路、公路疏运通道,完善重要粮食物流节点。

  五、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抓紧制定 《福建省实施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规章,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流通管理。粮食、工商、物价、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六、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要从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县 (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全省粮食安全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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